
在企业日常生产中
安全设备犹如散布在
各处的警戒“哨兵”
将危险因素、有害因素
控制在安全范围内
保护着生产环境安全运行
但有的企业却将“哨兵”缴械
关闭燃气泄漏报警装置
人为制造了监测真空
使燃气泄漏风险完全失控
掐断了最后的预警生命线
由此埋下“隐形炸弹”
典型案例
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
关闭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案
2026年3月6日,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洛阳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,该企业存在关闭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的违法违规行为。
处理结果: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九十九条规定,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安全提示
1.当现场空气中能够燃烧的气体达到一定浓度时,关闭的可燃气体报警器不会触发声光报警,也无法将信号传输至控制室的报警主机。泄漏的可燃气体会在空气中不断积聚,直至达到爆炸极限或中毒阈值。当积聚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至爆炸上限之间的范围时,一旦遇到明火、静电、电器火花等点火源,就会发生剧烈的爆炸,进而引发火灾,造成设备损毁、建筑物坍塌、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。
2.对可燃气体报警器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,相关责任人应接受专门培训,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,确保设备正常运行,应制定报警系统的操作规程。
3.对所有公司所有员工进行培训,使其了解报警器的意义、报警时的正确响应行动和禁止事项。
4.报警器应与紧急切断阀、防爆排风机等设备联动,确保功能有效。
5.当报警器发生故障、损坏或检定不合格时,应立即采取相关控制措施,关闭阀门停止使用,及时消除隐患。
安全无小事
细节系平安
摒弃侥幸
守住底线
共同维护幸福家园
来源:今日伊滨微信公众号
